分级制与中国电影的“顶层设计”
电影审查与未成年人保护
大而化之的讲,全世界都有电影审查,不可能你拍什么就公映什么。从市场而言,公映电影就意味着能进入电影市场作为商品流通,并与观众形成买卖契约关系,既然是商品,就得有质量、技术的审查,达不到技术指标,当然不能公映;从文化而言,电影有特殊的精神文明属性,而且易于传播,公共影响力较大,所以必须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检视、审查,这不难理解。
分级制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以及民众对于电影接受度的改变而诞生的,美国的现行分级制诞生于1968年,香港的诞生于1988年,可见跟电影史比起来,分级制的历史并不长。分级制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其逻辑基础如下: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影片中情色、暴力、恐怖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其身心成长,而这些内容对于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并无问题,所以通过限制未成年人的观影权利,反过来保障成年观众的观影权,并由此给予电影更大的创作自由——如果没有分级制,意味着公映电影中的所有内容都必须适合未成年人观看,这显然会限制电影人的创作。
由于电影管理体制的不同,从海外的经验来看,分级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行政化的,暨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电影分级,分级行为一般是强制性的(譬如港台地区);第二种则完全由民间团体来实行,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的现行分级制度是由民间团体“美国电影协会”(MPAA)下属的“分类与评级管理委员会”(The Classification and Ratings Administration)负责的,评审者由一些过去与电影界没有关联的家长组成,他们的评级目的是告诫家长该影片是否适合他们的孩子观看,美国的电影分级完全是自愿的,你也可以选择不分级(但这意味着无法进入主流院线);第三类以英国为代表,早在1912年英国就成立了电影审查委员会,1985年更名为电影分级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但是人员任命等事项又与政府息息相关,有点类似于BBC的准行政机构地位。
以上三种,第一和第三基本上把审查和分级放在了同一个体系里,行政分级自不消说,英国人虽然改了名,但这个“分级委员会”仍然在行使审查的权力(譬如对《人体蜈蚣》的禁映)。而在美式的体制下,电影审查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完成,分级则完全交由民间团体MPAA。
如前所述,分级制本身跟电影审查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某种意义上,可以把分级制理解为电影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审查首先要认定某部电影是否能够取得公映资格,然后,对于已取得放映资格的电影,再进行分级。
所以,不要把分级制理解为对抗电影审查的工具,而且,无论采取哪种分级-审查制度,都必须在当地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运转,司法救济都是最后的防线,不可能设计出一种突破法律体系的分级制来。分级制绝不意味着什么都能上映,而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要把这个问题泛意识形态化。
统一市场准入标准
在世界主要电影大国普遍实行分级制的情形下,中国几乎成为“孤岛”。如果要推行分级制,并不是单单针对国产电影,而是对所有在中国大陆公映的电影包括引进片一视同仁,首先要审查,然后再分级,而且这种分级是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给家长一个提示。
要发展中国电影,必须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电影市场,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市场准入标准要统一。由于分级制的缺位,审查制的相对一刀切,目前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引进片和国产片的双重准入标准:国产电影里不能有鬼,但《哈利·波特》里桃金娘的冤魂一直不散;国产电影很难表现世界末日,但《2012》里全地球都被淹了;国产电影对血腥恐怖多有限制,但《生化危机》里对僵尸爆头不亦乐乎。所以,当下的要务,乃是首先给予国产电影“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国内公映的引进电影能拍的,国产电影照理应该都能拍。
再推而广之,从内容审查的角度而言,电影其实也可以与其他的公共文化产品类比。国内公开出版的小说里能写的,从法理上来说,电影里应该都可以表现。当然不同的文化产品类型间不能简单的做算术等同,但基本原则应该是这样,不过这里又牵涉到不同主管部门的条块分割——这又是体制改革的大话题(不过,电影被禁,但音像制品被允许公开出版的现象也太吊诡)。
不管怎么说,现实很严峻,在好莱坞的威压下,国产电影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应该给国产电影营造更加宽松的创作环境,本来就技不如人,还要捆住手脚自废武功,怎么跟人家竞争?
“脱敏”与凝聚行业改革共识
分级制要不要实行,笔者认为实行比不实行好;是不是迫在眉睫,倒未必,但先做一些政策调研和理论准备,总不是坏事。长远来看,分级制的实行是大势所趋——现在国产电影里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比比皆是,就连《泰囧》里的情色场景、人妖笑话,至少也是需要家长辅导观看的吧。
如果真的分级了,则必须有效的贯彻执行。一个可供探讨的方案是由社会团体来进行分级(譬如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来执行),国内的社会团体虽然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但由他们出面,毕竟在法理操作上回旋空间较大,如果沿着这条路径,分级标识则更多的只是一个面对家长的观影提示,不用行政强制执行;另一种方案则是直接由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强制式的分级,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对于执行不利的放映单位,须得惩罚。
而前面拉拉杂杂说了那么多,一个用意就是给分级制“脱敏”,不要搞得那么敏感,分级制不是洪水猛兽,不是对抗意识形态和电影审查的“倒刺”,更不是色情、暴力的遮羞布,有了分级制,是为了更好的补充、丰富、拓宽审查制度,对于违反审查规定的电影,该禁映还是要禁映,但关于分级制,首先应当进行技术层面的分级制讨论,跟意识形态无关
不过关于分级制的讨论,也牵涉出更大的行业体制改革的话题。前文就提过电影与小说、音像制品的审查标准是否可以相对统一,而有了分级制,对于(行政)分级制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以复议,复议仍不满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救济?再推进一步讲,对于审查通不过的电影,是否允许片方提起行政诉讼?法理上当然是可以的,但现在的情况是,审查一旦通不过,导演就“哭诉无门”,不知道去哪说理,所以经常性的把矛头对准审查制,出现用分级制取代审查制的极端想法也就不奇怪。所谓依法治国,当然也要依法治影,现在流行讲“顶层设计”,其实电影也需要“顶层设计”的通盘考虑。所以,我国急需一部规范整个电影领域的《电影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把电影管理体制纳入法制轨道。
审查也好,分级也罢,有法可依,就能逐步公开、透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对于审查、分级的标准,必须尽量明确规定,把人为操作的空间压缩到最小;其次,审查、分级意见都必须有案可查,对审查、分级意见本身,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通俗点说,导演要是不满意审查和分级的意见,可以告他们。
对分级制的讨论,有可能成为电影改革的一扇窗口。达成改革共识是改革的有效保证,大家四分五裂,各打各的小算盘,或者意气用事,把分级制“神圣化/妖魔化”为某种带有强烈意识形态指向和针对现行电影管控体制的工具,其实是扭曲了分级制的本来面目,也不利于达成电影界的改革共识。
很简单的一件事,干嘛搞的那么复杂?有些事情,必须慢慢来,先做实务性的推进,变化自然会来——石头摸不摸不要紧,关键是过河。
来源:图宾根木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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