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农民捡SIM卡上网花25万元遭刑拘
危险的SIM卡
核心提示
一张SIM卡有什么用?人们可以将它放入手机后打电话、发短信、刷微博。
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的80后农民张艳胜,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在“免费上网”7个月后的2012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民警找到了他。
图/ 张炳艳一家因为一张SIM卡而改变,现在她的丈夫正在看守所。
张的妻子张炳艳这才知道丈夫摊上大事了: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2013年3月3日,张炳艳给《法制周报》记者算了一笔账:用捡到的SIM卡上了7个月网的代价是:丈夫被刑事拘留8个月,目前还在看守所;上网花费的25万元,张艳胜家已经支付10万元给SIM卡的真正所有者——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余款待张艳胜出狱后分期付款;在丈夫被拘留4天后,因为“压力大”,张炳艳意外流产。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有人形象地称该案为通信版“许霆案”。记者在调查时发现,针对该案还存在诸多争议:一、该案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二、巨额数据流量费,难道只应拾卡人一人埋单?
张顺明为儿子的事奔走于长沙街头。
本报记者 雷鸿涛 实习生 曹璇 文/图
●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张艳胜的电脑一直可以上网。张炳艳说,这期间没有人通知他们不能用这张卡。
●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法学专家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事件:
捡到SIM卡使用后被刑拘
“现在路上有手机,我都不敢捡了。”张炳艳说,其丈夫张艳胜现在还在看守所。
张炳艳和丈夫的户籍均为河南省,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张炳艳告诉记者,丈夫小学没毕业,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出事前,他在太原市做塔吊租赁、安装、维修等业务。
据警方的提供《讯问笔录》显示,2011年11月,张艳胜在山西省平遥县一建筑工地,安装一台中联重科牌塔吊设备时,发现驾驶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张手机卡。张艳胜随手就捡了起来带回家插在了电脑无线上网盒内。他看到电脑马上能上网了,就用它上网看电影、聊QQ,用了7个月。
在这份笔录中,张艳胜称知道用SIM卡需要收费,如果没钱了就会停机,上不了网。他当时想把捡到的卡用到自动停机为止。
张炳艳对记者说,丈夫把手机卡拿回家后,随意仍在窗户旁,“我们以为这张卡和手机卡一样,余额不多,所以想等到停机就把卡扔掉。”
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张艳胜的电脑一直可以上网。张炳艳说,这期间没有人通知他们不能用这张卡。
2012年7月4日,太原市是个艳阳天,一辆警车驶入了张炳艳的视野,随后,张艳胜被警方带走。那张SIM卡也被警方当作证物进行了扣押。
约定:
先还10万余款分期付
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2012年6月2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的工作人员袁江英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报案。
袁江英称,其公司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长沙移动”)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
袁说,2012年1月至5月,其所在公司内部改革。2012年6月初,他们在进行明细核对时才发现了这张卡的异常情况。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这张卡共产生移动数据流量费29.0255万元,扣除优惠金额8.895万元,中联重科向长沙移动实际缴纳20.1305万元。当时,该卡2012年6月的费用还未计算。
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为什么是25万余元?张炳艳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当时我们受到误导,以为还了钱,人就能放出来。”
张炳艳获得的一份由长沙移动提供的《中联重科行业应用卡账单及结算费用》显示,卡号为15074987765的这张SIM卡,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户账单分别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个月合计为256184元。
根据《还款协议》,2012年7月19日,张炳艳向中联重科转账了10万元。余下的15万余元,双方约定在张艳胜出狱后,分10个月偿还。
争议一:
属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012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张炳艳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张炳艳在看了《拘留通知书》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给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张艳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现挂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其研究专业是民商法学。他了解案情后对记者说,张艳胜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他分析,首先,盗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张艳胜并非采用秘密窃取,因为上网是公开行为,长沙移动、中联重科都可查询其上网的数据流量。其次,嫌犯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张艳胜曾说想把卡用到自动停机,这是一种贪小便宜的想法,并没有想无限侵害对方的权利。第三,许中缘认为该案情节并不严重。张艳胜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第四,在得知严重后果后,张艳胜与中联重科达成《还款协议》支付了10万元。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张艳胜并没有侵占的故意,因为他愿及时清偿。事实上,中联重科采用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权。所以,此案不宜再用《刑法》介入。
同时,张艳胜行为的结果是20余万元的损失。这笔损失是移动公司和中联重科对其权利的懈怠而引起的,违背一般用卡习惯,所以导致后果的发生。
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中联重科和长沙移动应负的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类的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层面得到合理解决,如果能得到解决,《刑法》就不应该再次介入。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据其透露,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争议二:
25万元流量费一人担责
“我觉得很冤,不知道这2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张炳艳说,得知丈夫被刑拘后,她“吃不下饭、压力大”,4天后竟意外流产。
张艳胜的代理律师是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俐俐,她认为该案中移动公司也应负责任。为此,在支付10万元后,2012年11月,张炳艳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移动作为共同被告的“第三人”。
该案曾于2012年12月开过庭,后因为长沙移动提出“先刑后民”,申请了中止审理。
李俐俐说,张炳艳签订《还款协议》,是在张艳胜危难的情况下和重大误解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撤销。
李俐俐着重提到,《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约定,15074987765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该卡的信用额度为20元,超过30元,双方约定自动停机。而且,该卡约定按月结算。
《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巨额费用时,电信企业有迅速告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电信企业在用户包月使用的流量达15G或资费达500元时有停机封顶的义务。
张艳胜在使用捡到的SIM卡上网时,既没有人告知他出现巨额消费,也没有被停机。这是何故?
3月1日,记者陪同李俐俐找到了长沙移动法务部相关人士。该人士说,长沙移动和中联重科签订了托收协议,“托收就是他们用多少,我们就划多少,保障不停机。”
在李俐俐出示了《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后,对于“如甲方未能在乙方(长沙移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足额话费,乙方有权予以终止该号码的使用……”这一规定,该人士说:“乙方是有权终止,我们可以终止也可以不终止。”其认为,长沙移动是与中联重科签订了合同,与张艳胜没有协议关系。
专家建议:
拾卡人可拒绝清偿以抗辩
张艳胜被刑拘后,其父亲张顺明急白了头发。他告诉记者,张艳胜一家一年的纯收入才一两万元。25万元对他家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但长沙移动法务部相关人士坦言:“这个案子在我们这里不算很大的事情。”
许中缘认为,拾卡人与长沙移动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尽管合同是中联重科与长沙移动签的,但张艳胜是SIM卡的实际使用者,也是这张卡的最终买单人。他享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按照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实上,他已经代替中联重科成为合同的主体。拾卡人可以拒绝清偿以抗辩。中联重科也可以向长沙移动主张权利。
3月3日,张炳艳与张顺明奔走于长沙街头。张炳艳自言自语地说,怎么一个农民捡一张卡上网,自己赔了10万元钱,还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