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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U盘”普遍虚报容量

时间:2012年01月05日 ⁄ 分类: 网站建设 评论:1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李亚红)北京市消协4日公布USB闪存盘比较试验结果。结果显示,消费者经常使用的金士顿、索尼等30种USB闪存盘普遍存在虚标容量问题,所有样品均未达到产品包装明示的容量,同时USB闪存盘产品的性能差异大,拷贝速度快慢差距悬殊。

  据北京市消协介绍,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随机购买。样品来源涵盖北京市电器商场、超市、电子市场以及网络购物渠道,样品涉及30家企业生产或经销的标示存储容量为8GB和16GB的USB闪存盘产品。

  北京市消协比较试验表明,在30个样品中,所有样品标称容量均与实际可使用容量不符,大部分样品的可使用容量在标称容量的93%以下。且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可使用容量,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无法根据标称确定实际可使用的容量。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介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U盘”的有关标准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太大。GB/T26225—2010《信息技术移动存储闪存盘通用规范》规定:“产品实际可使用容量大于标称容量的90%或者在产品包装上明示可使用容量”,即允许“U盘”容量误差在10%以内,如此大的误差范围,为生产者降低产品标准提供了保护。

  此外,北京市消协介绍,闪存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主要被用来进行文件存储和文件交换。对于64KB大小的文件,30个闪存盘的拷入速度差距较大,平均速度最快的为每秒钟2.16MB,而最慢的速度为每秒钟0.15MB,相差近15倍。然而,即使是速度最慢的“U盘”拷贝速度也远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屈建辉认为,闪存盘的存储速度取决于选用的闪存芯片的速度,同样容量的闪存盘由于成本等原因而采用了不同档次的闪存芯片,其速度因此差别较大。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国家有关标准在制定时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应有利于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北京市消协建议将GB/T26225—2010《信息技术移动存储闪存盘通用规范》中,USB闪存盘可使用容量允许误差缩小,读取、写入速度标准提高。同时,建议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应同时明示闪存芯片的容量和可使用容量,并且提供读取、写入速度等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保证标识信息与实际产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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