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小夫妻代购火车票属于无罪
佛山一对新婚小夫妻帮他人网上订购火车票,每张火车票收10元手续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日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对夫妻没有代售火车票的资格,属于违法牟利,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昨日肇庆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倒票活动的通告》,再次重申这对小夫妻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其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应受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地方公安机关认为这对夫妇的行为肯定有罪,应该予以追究。但是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该夫妇的行为是代购行为,不是倒卖行为,应该属于无罪。本人在新浪微博上呼吁小夫妻无罪,本人认为,我国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以倒卖火车票为手段获取非法暴利已经不可能,这对小夫妻为他人提供网上购票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完全可以解释为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合理合法。
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以前,火车票很容易被倒卖,这样火车票可以被人用来牟取暴利的工具,因倒卖火车票数量巨大、参与人数较多,影响非常恶劣,国家才出台相关规范对“黄牛”进行打击,《刑法》还专门针对“倒卖”车票行为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9.6 法释[1999)17号)对“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进行了专门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倒票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把车票买到手,再进行加价,卖给谁不确定,价格不确定,随行就市,这种行为危害巨大。正因为“黄牛党”倒票行为猖狂,久治不愈,铁道部才斥巨资推行“火车票实名制”,这个制度基本上根治了倒票行为。
小夫妻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在铁道部实行实名制后,《刑法》适用“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根本环境发生了变化。请问火车票已经实名了,还怎么去倒卖?倒卖自己实名的火车票,一来是无效行为,二来受让人也无法乘车。因此,当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倒卖火车票”加价牟利已经不可能发生。所以,小夫妻为他人代购火车票,并且合理加价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公安机关不得以“倒卖车票罪”刑事拘留小夫妻二人。
小夫妻二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小夫妻不能像其他代售点一样自行打印火车票,只是为帮助他人从火车票的销售网络或者销售点代买火车票。因此,小夫妻没有经营代售火车票的行为,只是代他人办理火车票购买事务的行为。只有小夫妻以火车销售点名义,自己生产火车票、出售火车票,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小夫妻代他人办理火车票购买事务,并进行加价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上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小夫妻是以乘车人名义购买火车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买来再转卖他人,其性质就是乘车人的委托代理人;
2、乘车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号码给小夫妻就是一个明示的“授权行为”,即授权小夫妻代理购买火车票;
3、小夫妻在每一张火车票上多收取十元,属于合理的报酬。一来是被代理人自愿同意每张加价十元,二代理行为本来就可以是有偿的,三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4、小夫妻不存在乘人之危。生活中存在大量不懂得如何使用网络订购火车票的人员,无法使用网络订购车票的人要求别人代而为之,那么为他人代为购买火车票符合生活规律的。
5、为他人代买火车票,并收取合理费用,在生活中非常普遍,该案只是小夫妻代为办理的多了些而已,其行为与其他代买火车票,收取劳务费的事件没有任何差别。
一言以蔽之,法律允许为他人代买火车票,并允许收取合理报酬。小夫妻代他人购买火车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代理行为,他人同意支付一定费用,属于合理的报酬,这与倒卖车票罪无关,与非法经营罪无关。请求公安机关早日放人。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1162b0102e5rj.html?tj=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