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角落随笔 »

法官举报法院:缴钱免刑

时间:2013年05月31日 ⁄ 分类: 角落随笔 评论:0

举报者自称曾被纪委带走调查一百多天。 (受访者/图)

编者按:贪污受贿罪起刑点仅5000元,“担心管不过来”,几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并不鲜见;受理了,法院也尴尬。由于量刑标准滞后,十万与几百万的案子判罚可能差别不大,贪污受贿几万,重罚了不公平,轻罚了则与现行法律相悖:数额、刑期白纸黑字规定得很具体。“苍蝇”要不要严打,可不可以“适度容忍腐败”?有个法官较了真。

在职法官持续多年举报同事领导,成了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一景。

在举报了六年之后,法官刘国平把7份判决书贴到网上。这个春天,他看到中纪委承诺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的消息。

举报指向2007年初该法院判决的7起医疗腐败案:涉案的7名医院骨科主任,因受贿落马,法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6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判缓刑。

北湖区法院解释,7名被告人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上交回扣款项,配合执法机关工作,虽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从宽处理。

刘国平认为,这是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决,为被告人逃脱刑责,郴州市纪委和政法委的干预是主因。

据刘国平自述,举报之后,他本人反而被纪委调查过;组织还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七桩案子,五个“罕见”

2006年5月,全国启动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专项整治,在湖南郴州,正逢市委书记李大伦被查,郴州反腐风暴达到最高潮。

医疗领域收取回扣的这批案件,由郴州市纪委牵头查办,一时间,有十多家医院的骨科主任被带走调查。“几乎涉及(郴州)每个医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说。

进入审判程序后,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承办了其中7起案件。7名骨科主任,于2006年6、7月间被刑拘,涉案情节几乎一致:一名叫王玉平的医疗公司老板,为推销其公司代理的骨科耗材,按30%左右的比例提取回扣,贿赂这些医院的科室主任们。

7人受贿金额不等:高的如桂阳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彭喆,受贿17万余元;低的如郴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外科主任罗贤红,受贿1.8万余元。7案涉案金额,5案超过5万。

刑辩律师朱明勇介绍,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处罚的,上述7个受贿案,可按数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三种量刑幅度:受贿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死刑);受贿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元,判处5-15年有期徒刑;受贿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判处1-7年有期徒刑。(编者注:此解释只针对此系列案具体情况)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受贿金额最高者和最低者,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倒是涉案金额居中(8.3万元)的桂阳县中医院骨科代理主任张荣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明勇说,根据刑法,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一种情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几年的贪污贿赂案件呈现刑罚轻缓化趋势,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多为行贿人。

“我认为这些判决全部有问题”,朱明勇认为,没有一个案子在正常判罚的任何一个档次里,且连续多起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很严重”。

“有减轻的情节,也可以减轻,但减轻也只能按档次来减”,举报人刘国平说,从十年以上减到五年以上还可以理解,但不可能一下减到一年以上,更不可能减到免刑。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有明确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河南一位前基层法院院长看完上述判决书,认为上述系列案存在五个“罕见”情形:检察院一个月内立案侦查7起案件,刑拘7人,但无一人被批捕;没有批捕而取保,检察院却继续起诉到法院;7个被告人有6人没有聘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7个案件由同一个审判长在同一天判决;被告人全部判处免刑或非监禁刑。

“这五个‘罕见’,说明该案早已经‘沟通’、‘协调’好。”他说。

判“没收财产”前“已缴清”

北湖区法院判决的上述7案中,可堪玩味的另一个细节是:虽然7名医院科室主任均被判处免刑或缓刑,但其中受贿金额较高的5人却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没收金额在3万到5万元不等。判决书清晰地注明:“3万元(已缴清)”、“5万元(已缴纳现金)”等。

“判决还没有生效,还不知道被告人是否上诉,钱就已经缴清了。”刘国平说,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花钱买刑的可能。

按照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只有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同时,没收财产才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既免予刑事处罚,又处没收财产5万元,在法律上可谓自相矛盾。

但上述判罚在原北湖区法院一位资深法官看来,却很好理解。他说,法院处以没收财产,判决书都会注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事实上,这些没收的钱上缴财政后,到年底,财政都会返还给法院。

“以前我们法院对于免刑、缓刑是有比例控制的,大概是不超过5%到10%,”上述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自2002年郭丹就任北湖区法院院长后,该院免刑、缓刑的判决数量开始“成倍增长”,刑庭每年的创收金额也开始飙升,“这7个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多名北湖区法院内部人士回忆,郭丹上任该院院长后,曾在内部要求,判处免刑、缓刑、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案子,一律要报其本人审批。

一份《2006年7-9月缓刑人员情况统计》显示:仅这3个月,北湖区法院便判处了12起案件共20人缓刑,其中有8起是抢劫案,另有一起是贩卖毒品案,这些被告人均缴纳了数额不等的罚金。

另一份北湖区法院2007年1月至2月的《取保候审及缓刑和免刑情况表》显示,除了上述7起医疗腐败案件,该法院还对一起强奸案、一起抢劫案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4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其中,抢劫案的被告人曾权被处罚金2.5万元,判决认为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遂对其处缓刑。

2007年底,郭丹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2008年5月,郭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前述7起医疗腐败案件,正发生在郭丹担任院长期间。2007年底,当郭丹被郴州市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刘国平就曾向纪检部门反映,这7起医疗腐败案件可能存在枉法裁判,但此举报一直无下文。参与审判的几名法官目前仍正常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

北湖区法院这7起缓刑和免刑的案件,见诸判决书的理由,大多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没收金”等等,但这不是轻判的全部原因。

7起案件中的第3起——桂阳县中医院骨科代理主任张荣光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在解释为何要从轻判罚时,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判词:“视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当前形势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至于是哪些“有关部门”、发表了哪些意见,现有材料无从考证。2013年5月28日,郴州市纪委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对于上述缓刑和免刑的系列判决,纪委不便发表意见。

“‘有关部门’无外乎就是纪委、政法委,”上述原北湖区法院资深法官解释说,这句判词翻译过来,意思是说“是上面要求这么判的”。

据刘国平介绍,2012年6月底,郴州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曾约谈他,这位领导表示,当年7起案件这样判,“到时候会有人挑担子”。

上述7起医生受贿案件的审判长、北湖区法院副院长侯勋在2013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表示:7起案件发生之时,上级曾强调,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如果未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侯勋称,北湖区法院判处的这7人,均是在2006年6月立案侦查、查处,比自查自纠的时间还提早了一个月。当时全郴州有骨科主任十余名近二十名被查处,给郴州医疗系统带来较大影响,“一些地方、单位出现了无法开展骨科服务的困境,对病患者就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判决之后,无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法律规定是严肃的。”律师朱明勇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现行法律也给出了特别通道,即报最高法院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北湖区法院并未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3年5月28日,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胜任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郴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已成立调查组,对刘国平反映的这7起医疗腐败案件判罚情况展开调查,“去年就开始查了,目前还在调查中”。


来源:南方周末

目前有 0 条评论